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2016]119号)等文件精神。我院取消可单独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费用加成,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