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廉洁行医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开人情方(单)、不开人情假单。
三、不准以病人之名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
四、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
五、不准以工作之便收受病人或家属钱物。不准以工作之便接受由病人或其家属提供费用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
六、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耗品、物资采购及基建维修等各种业务往来中,不准接受对方给的“回扣”、“宣传费”、“提成费”、“辛苦费”,不准参加对方付费的旅游或宴请。
七、不得以介绍病人诊治为由收取“介绍费”、“好处费”。
八、不准暗示、引导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本院不能开展的检查和治疗项目除外)。
九、不准克扣患者药品和医用耗材。
十、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严禁另立项目及分解收费,不得有意漏收费。
十一、非收费人员不得直接向患者或其家属收取现金。
十二、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科室或个人自购的器械、药品、美容品及其它生活用品。
十三、不得将医院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赠送他人。
十四、未经批准不得将医院的设备器械及其它医院财产带出院外使用。
十五、不准私自接收进修生和实习生。
服务投诉方式:
正常上班时间:0564-6032702(行风办)
夜间及节假日期间:0564-26032714(行政总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