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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04 14:05保护视力色:       

院办[2012]37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聘用人员(含医、护、技、药、工及其他类别)的管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严格履行“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无条件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服从工作分配,否则医院将终止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操作规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要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四、规范言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自觉接受医院、科室和病员的监督,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五、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脱离岗位。病、事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事假超过三天,病假(不住院)超过七天的一律停发工资。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否则按旷工对待,并追究参与造假者的责任。旷工三天以上者,将解除聘用合同。

六、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聘用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医、护、技、药)执业证者,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且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盗窃、诈骗、收受贿赂回扣者。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纠纷给医院声誉带来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经论证或鉴定负有主要责任者。

3、不配合工作,或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同事间团结和工作,或散布不实以及攻击他人的言论者。

4、怠慢、歧视、冷落患者被投诉或与患方发生纠纷、争执甚至发生吵骂斗殴行为者。

5、医院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在场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6、违反医院其它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

7、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8、经常性考核或月考核被处罚全年超过三次以上者。

处罚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罚款;③警告;④记大过;⑤待岗;⑥暂停执业;⑦开除;⑧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聘用人员的考勤、休假及请假参照在编职工。

九、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按照德能勤绩表现和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个人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人事股存档备案,考核结果将做为晋级、晋职,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十、聘用期满后,医院将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请续聘者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平时考核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能力、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团队精神等等由考核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十一、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正式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望各聘用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