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2]19号
关于加强有关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有关经费管理,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议费管理
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参加学术年会(原则上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参加)、一般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应邀参会或因职称晋升参加继教班者,必须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同一会议仅限一人,若科室同意二人参加即无效,且取消当年该科室使用科室经费权利),再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到医务科、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者必须在院内举办一次学术讲座。然后凭医务科签署的学术讲座证明和经院长批准的会议通知由财务科按有关规定核报费用。未经院长批准参加会议者、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学习、继教、会议等实行经费包干制:按医师200元/人年、主治医师400元/人年、高级职称(科主任、护士长)120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到科室,由院办室负责统计人员(一人多科兼职的,由个人决定参加一个科室),财务科按人核算经费设立科室经费专账,由科主任支配,财务科管理(上级安排及院派会议除外)。总额限制,超额不补,节余跨年作废。
3、论文奖励只限于第一作者, 奖励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4、经医院同意报考成人大中专及函授的在职人员学费一律自理,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5、经医院同意进修人员,医院只承担进修费(因工作需要院派进修人员除外)。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执行。一年时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其他费用一律自理(院部通知因公返院者除外)。
6、下派工作队员生活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7、脱产进行成人大中专学习,一律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专业对口、保留身份(合同期内)、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未经同意擅自脱产学习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在职人员进修或脱产参加学习前应与医院签定服务合约。保证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医院继续工作5年以上,否则个人一次性承担医院人才培养损失费5万元。
二、招待费管理
1、招待范围:上级领导及县直部门来院检查、调研、考察、兄弟医院业务往来、各类会议等。
2、办理程序:公务接待一律由院办公室承办。凡属公务接待均须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填写《招待申请单》,报院办室,经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实行实名制,如实填写主要来宾姓名、职务、随行人员及陪客人员姓名和人数,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
3、接待标准。早餐10元/人,中、晚餐各50元/人。烟、酒统一采购。
4、外来维修设备工程师每人每天定额补助招待费100元,超标准自付。
5、实行定点酒店就餐签字制,院领导、院办公室、医务、财务有关人员签字有效。其他科室招待经批准后一律现金结算,一餐一报。
6、严格审批。招待费报销必须具备《招待申请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初审, 财务主管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否则费用自理。
三、差旅费管理
1、医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分管院长安排,报经院长同意,并向院办公室备案。
2、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可以安排车辆。中层干部出差,3人以下者不安排车辆。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3、差旅费报销须注明事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长签字,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
4、因公出差原则上不预借款,确需借款的,必须经院长签批,报销时财务负责督促归还。
5、报销标准:按县财政局财事[2008]185号“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等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住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住宿标准:直辖市、沿海城市,标准最高不超过240元,省城、省辖市、县、县级市最高不超过180元。
出差补助:出差期间生活费自理。不论途中或住勤,县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直辖市、沿海城市等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因公接待后,不再享受出差补助。由组织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四、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桌椅及临床、门诊、医技科室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由总务科和设备科统一负责申购。各科室每月28日前提交下月申购计划,总务科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及消耗水平和各部门的申报制定申购预算经院长审批后请购。
2、机关办公用品由院办室统一负责申购。各科室写出申购报告,经院长审批后,由院办室负责办理。
3、接待用烟、酒、茶,由院办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办理。
4、办公用品支出所产生的费用应以现金支付。凭购物清单连同发票即时报销。禁止个人在超市、商店签单购物。否则财务不予核报,费用自理。
五、其他
1、职工生病办理住院手续,住院五日以上者,医院慰问1000元。
2、在院职工父母病故领取补助费200元;岳父母(公、婆)病故领取补助费100元。
3、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外语考试、业务考核、继续教育、技工培训、在职聘干聘用、证书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本人自付。
4、工作人员非日常工作实行补贴(行政、公益性事务、院内组织开展活动等)。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执行。
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