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
1、严禁收受回扣
2、严禁索要、收受“红包”
3、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4、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5、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严禁开单提成
7、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对外租赁承包
8、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9、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10、严禁使用未经批准、不合格的医疗器材设备或假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