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院务公开

六安市卫生局“十不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1 14:06保护视力色:       
 

为了加强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市卫生局党委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实行行风建设“十不准”: 
    1
、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
、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自立名目收费; 
    3
、不准医务人员私收费; 
    4
、不准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5
、不准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 
    6
、不准未经批准外出行医、会诊、义诊; 
    7
、不准在药品采购中,索要、接受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8
、不准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或以其它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9
、不准在大型医疗设备采购、重大基建项目决策中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10
、不准在卫生监督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